中国—东北亚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东北亚博览会的展会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敦促参展方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时处理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参展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东北亚博览会秘书处制定,适用于参加中国—东北亚博览会的全部参展方的参展展品及参展行为。
第三条 参展方依照相关法律及本规则的规定,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参展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其展品及展品包装、展台或宣传品等,在各方面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
第五条 参展方有义务向主办方做出承诺,保证其参展展品及参展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有义务与主办方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六条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七条 参展方应当配合主办方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及其包装、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展前审查。
第八条 参展期间,所有参展方,无论是投诉他人或被指控侵权,均须遵守本规则,并应按其中的处理投诉程序进行,配合主办方的调查处理,接受处理结果。
第九条 主办方有权根据需要,对涉嫌侵权或争议的物品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资料,并可以要求参展方签署不侵权的承诺书。
第十条 如参展方或其他投诉人按照本规则向主办方提出投诉,并要求主办方对其他参展方采取行动,投诉人必须同意免除主办方以及其承办人、或其他代理人的所有责任,如被认定为侵权,被投诉人应悉数赔偿上述各方由于依据有关投诉或有关投诉人所采取的行动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开支和赔偿;投诉人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机构及其承办人、或其他代理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第三章 主办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主办方有义务向参展方提供与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相关的宣传、咨询。
第十二条 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向参展方公布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四条 任何人认为参展方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均有权向主办方报告并要求处理,主办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主办方应当妥善保管投诉资料,可以根据参展方的要求,对投诉涉及的有关情况出具相关的事实证明,包括拍照、出具书面证明等方式。
第四章 投诉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展方如有以下行为的,主办方有权进行处理:
(一)被投诉后,拒不配合主办方检查、调查、取证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直接交涉,扰乱展会秩序的;
(三)参展物品或行为涉嫌侵权,未能提供不侵权的证据,又拒绝遮盖、收回涉嫌侵权的展品或物品或拒绝改正的;
(四)被投诉的物品或行为,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
(五)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扰乱展会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参展方有第二十一条所述行为的,主办方有权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采取撤展、遮盖等措施;
(二)取消参展方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参展费;
(三)禁止其继续参加主办方以后的展会。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有权督促参展方主动采取撤展、遮盖等措施,参展方拒不执行的,主办方有权指派工作人员直接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参展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代服务业馆(6号馆)。展示国内外智慧医疗、现代医养康养等领域知名品牌、机构、产业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和产品。特别是重点展示吉林省医药健康、医疗服务、智慧养老等发展成果。同时,展示现代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相关产业。
在本届博览会从事展览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展馆制定的规章制度。
特别申明:
主办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保留对参展商和搭建商递交的搭建方案进行再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及修改的权利。
所有的展位准备和施工工作,必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参展商或其搭建商将承担一切引发的责任和后果。
如果主办单位、展馆、消防安全部门等政府机构认为展位的搭建、结构遮挡邻近展位,或妨碍消防系统、空调出风口、通风口、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或阻碍消防、公共通道及展厅各出入口,参展商及其搭建商必须调整搭建方案以符合要求,并接受处理及时整改,相关费用由参展商及其搭建商承担。具体事项请提前联络主办单位。
1 特装展台施工位置
1.1展位设置不允许遮挡展馆内的固有经营场所,搭建展台结构时不允许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及各种标识。临建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m。
1.2施工单位搭建展台面积不得超出参展承租面积,投影边线不得超出承租边界线。施工单位搭建的特装展位面积应和申报参展面积相符,如搭建超出申报面积的展位,须得到组委会及展馆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应及时向展馆补办施工手续。
1.3展位搭建不得超过规定高度:室内特装展位限高5米,环廊展厅限高4米(2、3、4馆二层以下限高3米,如特装搭建控制在2.9米以内),室外展台限高4米。
1.4展馆内布展须注意的空间参数:展馆内装饰、布展装搭物最高上限为距天花面50cm,距设备层面50cm,悬空装搭物最低下限为距地面2.5m。
1.5展馆地面负重能力:展厅1楼地面负重能力为3吨/㎡,展品有操作振动部位,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减少50%。
1.6货物入口:1、2、3、4、5馆皆为单面开放两扇卷帘门,其它展馆只能从货物门进入。
1.7展馆内的一切设施不得破坏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展馆内、外地面、墙面等建筑不得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不准损坏展馆一切设施。
1.8严禁利用展馆顶部网架作为吊装特装展位结构的临时工具。
1.9防火(烟)卷帘门下禁止搭建临时设施及堆放任何物品。
2 特装展台设计
2.1 展台结构的设计强度应当满足承受荷载所需要的强度要求,现场施工搭建应确保展台整体结构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2 室外展台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风、雨等自然现象对展台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2.3 展台严禁封闭式顶棚,展台顶棚不得阻挡展馆顶部消防设施,要保证展台顶棚50%以上的开放,封闭区间内应做防火设计,顶棚及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并配置消防器材,以确保展台的消防安全性。
2.4 室内外所有展台除背板一侧外,应在展台边缘设置斜坡式公共通道或设置护角,防止地台与地面落差较大、地台角划伤造成公众人身伤害。背对背展台背板高出一方应由搭建商对高出部分背板做美化处理,以免影响大会形象。
2.5 为确保博览会的总体视觉效果,所有展厅的各展位布置应考虑视线开阔,不得对同一展厅内的其他展位造成视线上的阻碍。如果主办单位认为展位的背板、侧板或其他结构遮挡邻近展位,主办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商及其搭建商调整搭建方案以符合要求,相关费用由参展商及其搭建商承担。
2.6 面向其他参展商展台或公共区域的墙板应符合主办单位、展馆及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质量要求。背对背展台后面及侧面,必须封闭美观平整,不允许结构裸露在外。展台后面及侧面所有安检通道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
2.7 特装展位钢结构构件或部件之间的互相连接均须使用螺栓连接、铆接或预置之焊接,严禁使用铅丝、铁丝、钢丝等捆绑的连接方式。
2.8 与疏散门相临的展台,请在背板处留出不小于4米通道,不可遮挡有明显安全门提示牌。
3 特装展台搭建材料
3.1所用施工材料要符合消防要求,搭建的装饰材料应使用阻燃或难燃的材料,禁止使用弹力布、窗帘布、纱制品等各类针棉织品装饰展台,展台搭建材料的阻燃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木结构应在进场前经消防水浸泡48小时或刷涂3mm防火涂料,所有展台使用材料均须提供相关防火检测报告。
3.2现场搭建只允许组装作业,不允许现场切割、加工作业。
3.3环保要求,提倡使用绿色环保材料,现场禁止进行油漆、喷漆、涂料等有害物质作业。
3.4布展施工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稀料、橡胶水等),弹力布、毛竹、稻草、泡沫塑料、仿真绿植等易燃材料,即便经过阻燃防火处理也严禁使用。
3.5使用玻璃材料装饰特装展位,必须采用钢化玻璃,要保证玻璃的强度、厚度(幕墙玻璃厚度不小于8mm),玻璃的安装方式应合理可靠,必须制作金属框架或采用专业五金件进行玻璃安装,框架及五金件与玻璃材料之间要使用弹性材料做垫层,确保玻璃使用安全。大面积玻璃材料应粘贴明显标识,以防破碎伤人。若使用玻璃地台,则结构支撑立柱墙体必须固定于地台下方,不得直接在光滑玻璃面上方搭设展台结构,确保结构稳定。
3.6钢结构立柱应使用直径100mm以上的无缝钢管,底部焊接底盘,上部焊接法兰盘以增加连接点接触面积,以保证特装展位结构的牢固性。
3.7搭建结构主体墙落地宽度不应小于150mm,龙骨密度不得低于400mm×400mm,以确保墙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和承载力度,超过4m的大跨度墙体及钢框架结构之间应在顶部加设横梁连接,下部须加设立柱支撑,保证展位整体钢度和稳定性。
3.8施工搭建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博览会的特点合理选材。
3.9展位搭建及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3.10 施工搭建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2.8地毯的铺设必须是350克阻燃地毯,要求符合防火阻燃,环保,无异味。
4 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4.1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每展台指定一名现场安全责任人,并须在现场佩带安全员标识,在整个施工期及参展期内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展台,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博览会开幕后,施工单位须留现场安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现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各参展商及其搭建商须遵守国家建筑施工行业相关规定和规范,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都已取得相应的操作资质证书或上岗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各项规程执行,杜绝一切违章操作。
4.3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随时清理施工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品,搭建材料应在本展位内码放整齐,严禁占用消防通具,否则,展馆有权采取没收处理,并保留扣除施工押金的权利。
4.4 各参展商及其搭建商需文明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布展及撤展期间,所有展览场地(展馆室内及室外)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安全帽。
4.5 凡登高作业(2米以上作业)人员必须系戴好安全帽、安全绳,以及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登高工具,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有关高空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凡不符合高处作业人员,一律禁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4.6 背对背展台所有结构背板墙必须做出妥善装饰处理,必须封闭美观平整,不允许结构裸露在外,不得影响临近展位的展示效果。展台后面及侧面的所有安检通道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
4.7 展场高空作业不得使用2m以上的爬梯或其他简易举升设备,所有第三方展台搭建施工公司应与主场运营公司租用高空作业平台和专业抬升设备进行高空作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合格高空设备的施工人员,主办单位和主场运营商有权禁止其操作,并在得到合格设备之前,停止类似操作。
4.8 室内吊点悬挂中涉及的高空作业内容,应首先得到展场管理人员对吊点及悬挂物负重的确认,并在主场运营公司的协助和管理下进行操作,禁止一切未经允许擅自进行的室内吊点悬挂操作施工,同时施工人员不得在其他展馆结构或设施上进行吊点悬挂或负重悬挂。
4.9 高空作业过程中,应避免人员重叠交替作业,并且人员之间禁止投掷或抛甩传递工具,所有人员携带的工具应收纳在收口缩紧的工具袋内,防止出现高空坠物等情况发生,施工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前及整个过程禁止酗酒或吸烟,若出现身体不适或疲劳应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4.10 高空作业中涉及到进行玻璃幕墙安装或大型建筑材料或结构部件安装时,光地参展商及第三方展台搭建施工公司应在其作业区域内进行人流限制,并架设起必要的警示标志并且限制人员从操作区域下方通过,派遣专人对周围秩序和通过人员进行疏导和提醒。
4.11 进入馆内的施工车辆行进时必须缓慢行驶,注意躲避地面电缆沟盖板,在电缆沟上方通过时应垂直电缆沟方向缓慢通过,不得对沟盖板造成损坏。
4.12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随时清理施工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品,搭建展台的材料应在本展位内码放整齐,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安全疏散通道,保持馆内通道畅通。不得在馆内私自设置存放物品的仓库,或在公共区域存放展台材料、施工工具,否则,展馆有权采取没收处理,并保留扣除施工押金的权利。
4.13 展台搭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主场运营商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后,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回复,接受复查。
4.14 展馆内不得使用电锯、电刨等加工作业工具。
4.15 室外场地特装展台搭建结构必须考虑强风、大雨、雷暴等天气因素。
4.16 安装使用的升降机械(平台式)/车辆需向主场运营公司及展馆申报并获准后方能进馆。
4.17 展馆内严禁烟火,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4.18 消防设施配置要求:从进馆施工之日起,每展台均须配置4公斤以上检验合格的干粉灭火器,每20m配置一个,20-30m配置两个,以此类推。摆放于明显处;封顶的特装展台顶部一律安装悬挂式6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每20m配置一个,20-30m配置两个,以此类推。
4.19 在8月20日12:00后,仍未搭建布展的空展位,一律由组委会收回,并由该参展单位承担一切损失,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向大会申请,在8月27日17:00前撤展的参展企业,一经发现确认,记录在案,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并扣除全部参展项目押金。
4.20布展时,老、弱、病、残、孕及未成年不进入展馆。
5 安全、消防验收
5.1 所有展台安全、消防等安全保障性验收以公安、消防相关部门现场检查验收为标准。
5.2 出现不利于安全、消防等安全保障布展行为的,按公安、消防相关部门要求无条件整改至符合安全展览的要求。
5.3 凡因不符合展览消防安全要求而引起的不能布展、参展的一切责任,参展商及其搭建商自行承担。
6 施工人员现场注意事项
6.1 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并佩戴由主场核发的有效施工证件出入展馆,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验证检查。
6.2 施工人员需遵守展馆的各项展览施工管理规定,并服从主场运营公司及场馆方的现场管理。施工人员施工时应在申报批准的时间期限和工作区域内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和非工作时间内工作。
6.3 施工人员应自觉爱护展馆内/外的公共设施,不得在展馆外绿地上堆放杂物。不得进行野蛮施工,以免发生危险。
7 展台清洁/垃圾清理
7.1 主办单位于博览会每天开馆前和闭馆后安排各展馆或展厅公共区域及通道的清洁工作。参展商负责自己展台的清洁工作。
7.2 在展台搭建和撤展时,包装、展台搭建材料或碎片不得阻塞展馆内通道,负责光地展台搭建或展台内部装修的搭建公司需向展馆支付场地清洁押金后入场施工,并每天必须负责清理展台内废弃物,油漆和锯木的工作只能在展馆外指定地点施工。
7.3 博览会结束时,展台搭建公司必须按照本参展商手册中“博览会时间安排”中所规定的时间段,在包括展馆、卸货区、广场、停车场、周边道路等区域,将展台所有的材料清理并撤除,特别是展台上使用过的双面地毯胶从展览场地上清除,如有违反,参展商及其搭建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场馆方保留向参展商收取清理过量、过大或额外垃圾(展台装修碎片、板条箱/货盘、纸板箱、包装材料或文本资料等)费用的权利。
7.4 废水必须倾倒在展馆指定地点,不准在展馆室内外地沟及卫生间的洗脸池和水池倾倒任何废水、食物和垃圾。参展商或其服务商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地沟污染清理及下水管堵塞的疏通费用、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工作的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7.5 参展商或其服务商在搭建和拆除摊位时应正确使用展览大厅内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地沟,必须确保不将废水排入这些地沟,而是正确泵至指定排放区域。
8 危险物
8.1 严禁演示、操作暖气、烧烤炉、生热或明火器具、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设备或其它生烟材料;严禁演示、操作任何可能被认定危险的电力、机械或化学器具;严禁使用有毒或危险材料,包括易燃液体及气体、压缩气体或危险化学品;严禁使用明火、氢气球;严禁使用爆炸物、石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质;严禁将武器、枪支、刀剑、弹药、易燃物、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任何被政府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带入展馆。因展览必须使用的,必须取得主办单位、展览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
8.2 展台内固/液体危险物库存不得超过1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根据主办单位指定的区域及时间存放。
8.3 有毒废物必须密封装入适当容器,标明相应记号,并根据政府相关的废弃物处理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
9 压力容器
9.1 参展商如需使用氦、氩气等惰性压缩气体,必须提前向主办单位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带入展馆。参展商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装运、存储、保管及安全负全责。
9.2 所有带入展馆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使用压缩空气设备的器材、管子的安全耐压必须≧15Kg/㎝2,管口连接应采用喉箍紧固,不得用铁丝或其它物品绑扎。
9.3 参展商现场严禁使用液化气罐,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四届中国—东北亚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将为2023年第十四届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简称“东博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东博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
东博会期间,长春兴隆海关将派员入驻会展中心,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东博会境外参展商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可凭组委会方出具加盖长春兴隆海关公章的《展品清单》和《消耗、宣传广告品清单》,在专窗办理业务。
一、展览会的备案及审批
(一)“东北亚博览会”及代理报关企业备案
由“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简称“东博会”)组委会或指定代理持下列单证在展会开幕前一个月,到长春兴隆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1)展会备案登记表;
(2)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展会总体方案;
(4)展区平面图;
(5)参展商名录;
(6)展品清单(单列或标明留购、转展、退运、赠送、放弃);
(7)展会用品清单(布展用品、消耗品、广告宣传品)。
接受委托的运输、报关代理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同时提交《海关注册备案证书》和办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长春兴隆海关根据组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对展会的合法性、展品、展会布展用消耗品和宣传广告用物品等进行审核备案。对布展用消耗品和展会期间消耗、宣传广告品,按海关有关限量规定(见附件1)审核认定,并将海关审核确认盖章的《展品清单》和《消耗、宣传广告品清单》交给办展人,企业可凭此办理展览品的审批、关税减免、进出境通关等事宜。
(二)展览品的审批及准入
1.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展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见附件2),请参展人或代理公司将相关材料于展会开幕前一个月提交至长春海关动植检处或食安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展览品应当符合《2023年中国-东北亚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和《2023年中国-东北亚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件3、4)
个人携带物品应当符合《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见附件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要求(见附件6)。
2.对部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属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见附件7),可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或收货人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在承诺期14日内补办《免办证明》。对《自我声明》未获得《免办证明》的,长春兴隆海关实施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3.入境参展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展览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入境前参展商提出申请(在系统上提交),具体提交材料参见海关总署“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行政审批”公示内容。经海关审批许可后,签发《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海关对入境的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验,经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监管等级为A、B级的特殊物品展览现场必须具备相关生物安全控制条件。
二、进口展览品的报关流程
针对本次博览会的进口展览品有两种通关模式,一是“一站式”通关,二是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一)“一站式”通关模式下,由长春兴隆海关负责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工作,以下通关环节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均由省政府出具保函,海关凭保放行。具体流程如下:
1.对展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凭海关审核认定的消耗、宣传广告品清单,以法定减免税方式报关,该清单所列的商品,企业不必办理海关减免税手续,在进口报关环节以法定减免方式报关即可予以免税放行。此类商品报关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展览品”,“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规定”栏填报“全免”,“备注栏”填报相应的消耗品审核清单编号。
2.第十四届东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见附件8)。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企业在进口展品报关前可以持以下材料到长春绿园海关办理特定减免税的相关手续,需向海关提供的材料有:
(1)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需组委会盖章);
(2)经长春兴隆海关备案核准的展品申报清单;
(3)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需二次报关时提供);
(5)经贸促会确认的,展商在展会期间开具的销售凭证。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此类商品报关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征免性质”栏填写“国批减免”,“征免规定”栏填写“特案”,“备注栏”填报“东博会展品”。
3.对海关审核批准的消耗、宣传广告品和销售品,可以在进口时分别报关并一次性清关,不用在展后办理后续二次报关和销售手续。
4.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5.需要转展、退运或无法确定展后流向的展品,以暂时进出口方式报关,待展会结束后再按不同的展品流向办理后续报关及清关手续。此类商品进口报关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展览品”,“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规定”栏填报“保函”。
(二)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展览品无需办理转关手续即可在全国各口岸海关查验放行。
1.对入境后原集装箱原封转运至展会举办地的展品,入境口岸海关根据规定办理,后续监管工作由长春兴隆海关负责。
2.对散装和入境后需开箱卸货后再装运至展会举办地的展品,由口岸海关对展品、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根据规定办理,后续监管工作由长春兴隆海关负责。
三、展览会期间的驻场监管
驻场监管工作由长春兴隆海关负责。主场运输服务商以及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对展览品展示、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四、展览品的展后核销结案
展览会以暂时进口方式报关进口的展品是海关监管货物,在展览会闭幕后,办展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展览品留购、退运、放弃、赠送、转展、消耗等不同的流向情况,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及时向长春兴隆海关办理展览品后续结案核销手续。
1.转展展品:展会结束后,部分展品需运至另外地点举办展览会。办展人或其代理人需向现场海关申请并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原征保证金退还。
2.退运展品:对于需退运境外的展品,办展人或其代理人持展品退运清单到长春兴隆海关办理退运报关手续。退运出口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报“展览品”,“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规定”栏填报“全免”,同时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填报原进口报关单编号。
3.放弃展品:对展出后放弃的展览品,办展人或其代理人应向长春兴隆海关提供参展商《放弃声明》到长春兴隆海关办理放弃物品交接手续。
4.留购和赠送展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行二次报关,并办结纳税等各项海关监管手续,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填报原进口报关单编号。
5.展会上消耗、销售展品:办展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审核认定的消耗品清单及按附件办理的销售品《海关征免税证明》,分别按第二部分第一条中的1、2种方式及时向海关办理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的进口结关手续,在报关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填报原进口报关单编号,并向海关缴纳参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缴的各项税费。
五、展览会销案
东博会组委会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上述所有展品的结案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原暂时进口报关单及海关各种结案单证到长春兴隆海关办理展览会结案手续。
六、记者采访器材
东博会暂时进境的境外记者采访器材,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东博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且不影响海关新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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