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馆防火规定
所有参展商、搭建商及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长春国际会展中心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1 展商在装修展位时要保证防火通道安全宽度,并且消防设施不得遮挡,展馆内部及周边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无阻。疏散门要打开畅通、不得加锁。严禁在通道和楼梯前布展和摆放展示样品,违者责令拆除。
2 布展时不得遮挡馆内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防栓、手动报警器等消防设施,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
3 参展样品的包装箱、杂物、纸屑和多余的展示样品务必及时清理并运出展区,严禁展位及展板与墙壁之间存放可燃物、包装材料或宣传品。严禁将包装材料、展示样品存放在展位背面或展位间的通道上。
4 在施工、装修、布展中不得阻挡、挪用、圈占、损坏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张贴悬挂物品。
5 严禁乱接、乱拉电线和擅自安装电气设备(含照明灯)、广告灯饰。确实需要安装者,事先务必向大会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
6 严禁在展馆喷淋装置或照明装置上附着或悬挂任何物品,严禁将聚光灯和其他发热装置对准或靠近展馆消防喷淋装置。
7 个别展位涉及遮挡消防栓的,消防栓必须留宽1.5米×高2米门洞,可用软帘装饰(必须注明消防栓字样)且前面不允许制作与摆放任何物品,以方便消防部门处理紧急事件;消防喷淋头前方、下方不允许任何遮挡。
8 展位布展方案、装修使用材料须报大会审定,并严格按审定的要求施工。自选装修展台、搭建展位、装修材料应使用阻燃、夹板或不燃材料,如使用木材应预先在展馆外涂刷两遍以上防火涂料,照明装置及电热元件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等,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并责令拆除。
9 碘钨灯等高温灯具、霓虹灯具不得擅自安装。霓虹灯具的高度不低于2.5米,不超过4米。接头需用玻璃套管,不得暗接,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展馆内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煤气、天燃气等可燃气体,不得使用电饭锅、电炒勺、电熨斗等负荷较大的用电设备,所展示的产品不能用可燃液体做燃料。
11 布展的产品不得包含易燃易爆物品(例如白酒60℃以上)。
12 在观众较多时,参展商不得用免费发放物品等形式,招揽观众。
13 每日撤馆前参展商及馆内负责人员要检查是否有火种遗留及用电设备是否断电。任何人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请立即通知馆内安全人员,遇到紧急情况,请保持冷静,服从统一指挥,有序撤离。
14 严禁在馆内一切区域吸烟,一经发现,交由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处罚款、拘留。
15 参展单位负责人是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16 参展单位人员应了解展厅疏散路线、室内消防栓、灭火器和手动报警器的位置。
17 参展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18 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启动手动报警器报警,并拨打“110”火警电话报警。
注:在任何情况下,大会组委会有保留改变展馆出入口位置和展馆中公共通道及紧急出口的权利。